昨日《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進行聽證。相關人員表示,如果該《規定》能順利出臺,將成為全國第一部專門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級政府規章。   “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屢清屢欠的現象在局部地區和部分行業仍較為突出。為此,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起草該《規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介紹,最近3年來,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較為突出。   從拖欠領域看,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拖欠主要發生在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加工制造業等勞動力密集型行業,特別是建設領域尤其突出,2010年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總量、涉及人數、涉及金額分別占全部同類案件的81%、90%、94%。   《規定》亮點   工資準備金制度   規定:要求建設領域所有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或者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準備金賬戶,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的10%的資金存入賬戶,專門用于農民工工資的正常支付。由銀行根據用人單位提交的工資支付表直接從農民工工資準備金賬戶向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劃撥工資。   解讀:該制度可以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現實中不按月支付工資、在工程結束時拖欠工資嚴重等問題,達到保障農民工按月領取合同約定工資或者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目的。   工資保證金制度   規定:要求在建設領域所有用人單位、非建設領域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實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并負責管理,由建設單位存入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的3%,由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鐵路、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在批準開工許可時進行審查把關。   解讀:這一制度改變農民工對用人單位維權時的弱勢地位,可以在發生工資拖欠后及時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保障農民工領到應有的勞動報酬。   應急周轉金制度   規定:由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建立應急周轉金,在本轄區內發生用人單位無支付能力、用人單位責任人欠薪逃匿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動用應急周轉金現行墊付部分農民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   解讀:該制度保證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社會治安事件。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五制度”:“實名制管理制度”、“清償連帶責任制度”、“工資支付信用制度”、“部門聯動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   代表看法   建議:監理單位發揮監督職責   大理晨陽建設監理公司監理工程師曹劍鋒,曾經也做過農民工。他說:“一些開發商只有1/3的資金就敢動工開發,這樣的開發商要它如何能夠保障農民工的工資呢?”所以他建議,應該讓監理單位在其中發揮監督職責,首先要對開發商是否有開發資格,同時對用工單位是否按時交納工資準備金進行監督,交納了才能簽字認可。   疑問:與農民工簽合同不現實   云南建工集團人力資源部副主任張曉峰說,讓用人單位直接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與現在的狀況有些沖突。“讓我們和農民工簽訂合同也非常難,經常有農民工說:‘別麻煩我了,我又不識字’。對于農民工自己來說,他們是否愿意簽訂呢?”   擔憂:保證金被轉嫁給施工方   包括張曉峰在內的多個建筑施工方代表都表示,要求建設方存入10%的工資準備金和3%的工資保證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不實際。建設方可以將這部分費用交納進銀行,但是很容易就轉嫁到施工方頭上,變成扣取施工方的施工款。   缺陷:必須簽勞動合同是前提   云南鑫金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愛國說:《規定》中的保障規定的基調定得比較理想化,是基于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制定的,但是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又該怎么辦呢?現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即便去追究也有很多的說辭,所以要在《規定》中首先增加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