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國有企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負面清單
一、業務接待
1.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商務及外事無關的宴請。
2.嚴禁將非公務、商務及外事活動納入接待范圍,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接待。
3.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4.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
5.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商務及外事活動無關的參觀。
6.公務接待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商務和外事活動贈送紀念品,應當符合有關要求。
7.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8.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9.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華設施,不得增配高檔生活用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0.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若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不得由接待單位承擔應由個人承擔的伙食費。陪餐人數按相關要求執行。
11.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務接待不得提供酒水,商務及外事接待不得提供高檔酒水。
12.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輕車簡從,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和車輛數量,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和車輛。
13.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14.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業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15.嚴禁虛列接待對象級別、人數、天數等套取接待經費。
16.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業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17.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對未經批準或超范圍、超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會議活動
18.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19.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
2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21.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22.嚴禁從承接會議的賓館(飯店)提取現金及報銷費用。
23.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
24.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接待費。
25.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
26.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27.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
28.未經批準,嚴禁違規舉辦各類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29.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0.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31.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32.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
33.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34.嚴禁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具備條件召開會議的情況下租用高檔賓館、飯店開會。
35.企業自行組織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按要求報批。
36.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三、出差管理
37.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38.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39.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40.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41.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4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43.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44.出差不得攜帶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同行。
45.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業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四、臨時出國(境)
46.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47.不得把出國(境)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境)。
48.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和考察性出訪。
49.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0.因公臨時出國(境),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慶典、機構掛牌、開工儀式和內部慰問等活動。
51.出國人員不得擅自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52.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3.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4.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
55.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6.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57.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58.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59.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60.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購買或出具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安排在外公務行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代辦出訪任務報批手續,甚至偽造邀請函報批。
61.嚴禁組織“團外團”;嚴禁拆分團組、分頭報批。
62.嚴禁派員為出訪團組打前站。
63.嚴禁參加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組織的出國(境)學習考察旅游。
64.嚴禁參加由外方資助的背景復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
65.嚴禁在申請因公出訪任務的同時,向公安部門申辦(因私)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港澳地區通行證及簽注,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因私簽證。
五、公務用車
66.嚴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67.嚴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以及工程項目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購買公務用車。
68.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69.不得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
70.不得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嫁娶、旅游、掃墓、釣魚、接送家屬上班上學、購物、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
71.不得利用職權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
72.不得向下屬單位或企業調換車輛、攤派資金購買車輛。
73.不得將公務用車注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私人名下。
74.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75.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76.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車輛。
77.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78.嚴禁以任何方式為各級領導干部變相違規保留相對固定用車。
79.嚴禁在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的普通公務活動中使用應急公務用車。
80.嚴禁用公車油卡給私車加油。
六、辦公用房
81.企業不得對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82.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83.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84.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企業為盤活閑置資產對外出租辦公用房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85.領導干部在同一地區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如在不同地區同時任職且需配置兩處辦公用房的,需嚴格按相關規定報批。
86.嚴禁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
87.嚴禁豪華裝修辦公用房;嚴禁配置高檔辦公家具、用品;嚴禁配備與辦公無關的設施設備。
88.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89.嚴禁超面積標準辦公室掛“會議室”、“支部活動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標牌。
90.嚴禁在辦公室增加桌椅虛增人數降低人均辦公用房面積。
91.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92.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七、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93.嚴禁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94.嚴禁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95.嚴禁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96.嚴禁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97.嚴禁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
98.嚴禁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變相發放職工福利。
99.嚴禁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100.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1.嚴禁私設“小金庫”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102.嚴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03.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104.嚴禁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職工發放津貼補貼。
105.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
106.嚴禁以單位內部評先表優等方式額外給干部職工發放獎金和福利。
107.嚴禁違規報銷、支付、補助、發放應由個人承擔的電話費、通信費等。
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108.嚴禁超標準、超范圍操辦婚喪事宜。
109.嚴禁以建房喬遷、慶生祝壽、子女升學、工作變動等名目宴請親屬以外的人員并收受其財物。
110.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111.嚴禁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112.嚴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113.嚴禁使用公務用車、侵占公共和集體財物操辦宴席。
114.嚴禁擅自放假和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辦宴席。
115.嚴禁在本單位或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費用。
116.嚴禁違反申報備案規定,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操辦婚喪事宜。
九、違規公款吃喝問題
117.嚴禁同城各單位之間以工作聯系、交流等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
118.嚴禁以工作餐等名義在機關食堂、內部接待場所等變相吃請。
119嚴禁以加班、誤餐等名義違規公款吃喝。
120.嚴禁借節日之機用公款搞相互走訪、宴請等活動。
121.嚴禁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期間用公款吃請。
122.嚴禁以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各種聯誼活動名義用公款吃喝。
123.嚴禁接受下屬單位、企業、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請。
124.不得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125.不得參加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干部隊伍形象的飯局。
十、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
126.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
127.嚴禁在公務活動中收送煙、酒、茶、玉、土特產等。
128.嚴禁違規收送“紅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紅包”。
129.嚴禁在各類評比檢查時違規收受被檢查單位贈送的禮金、商業預付卡、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130.嚴禁收受個人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范圍的禮品、禮金、消費卡。
131.嚴禁借節日之機用公款購買、發放、贈送禮品和各種購物卡。
132.嚴禁違規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
133.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134.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十一、公款旅游問題
135.嚴禁用公款組織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136.嚴禁以考察、學習、培訓、調研、研討等公務活動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
137.嚴禁打著紅色經典、革命傳統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
138.嚴禁以招商引資、洽談項目、簽約等為名,組織相關人員用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
139.嚴禁參加服務對象或下屬單位(企業)組織的國內旅游。
140.嚴禁虛列支出套現支付旅游費用。
141.嚴禁轉嫁到下屬單位或中介機構、協會、企業等單位報銷旅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