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價局日前印發了《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對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作了規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等八類費用不得計入經適房開發成本。   據福建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   福建省規定八類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成本,分別為:由政府負擔的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各種資本性支出和因違規違章造成事故而產生的費用;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業務無關的其他費用支出;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不得計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福建省還要求,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預售)前,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成本監審表式填報開發成本。            摘自新華網 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