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前夕,本報記者就當前建筑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改等問題采訪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徐征。 《建筑法》的有些規定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記者:我們了解到,在即將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您將就建筑行業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提出一系列的修改意見。這是基于什么樣的背景和現實情況的考慮? 徐征:第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1998年建筑業總產值僅為112億元,2012年已經發展至10萬億元。但是影響建筑業充分、健康發展的問題仍然很多,最突出的就是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多年來,國家雖然出臺了大量的文件、部門規章,仍然沒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影響建筑行業生存和發展重要問題。 第二,現行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是根據當時建筑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需要而制定的,實施13年以來,對規范建筑市場、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市場的環境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隨著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現行《建筑法》的有些規定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第三,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7月至9月,十屆全國人大對已經施行5年多的《建筑法》進行執法檢查。根據執法檢查中暴露出的情況,2003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常務會議聽取了《建筑法》執法檢查匯報。當年,建筑法的修改被列入五年立法計劃。2004年建設部開始修改該法,2005年送審國務院法制辦。但至今尚末完成。2011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組建了上海市全國人大代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題調研小組,通過多種方式,廣泛了解上海市、江蘇省等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情況,并認真聽取了行業人士和法律專家等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通過議案的方式,促進立法機關加快《建筑法》的修改進程。 《建筑法》毫無疑問是建筑業的大法,但這部行業大法多年來一直處于不適應新形勢要求的狀態,顯然十分不利于我國建筑業的充分發展。 第四,自《建筑法》施行以來,針對建筑業發展的一些實際情況,尤其是建筑市場發展和企業發展的一些突出問題,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章、文件和司法解釋,這些規章、文件和司法解釋提出的一些制度、設定的程序、界定的法律關系,是工程建設管理和司法處理相關建筑業糾紛案件的實踐經驗的總結,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建筑法》的不足和缺省。因此,通過《建筑法》的修改程序,將這些被實踐已經證明的有利于建筑業發展的制度、程序和觀點吸收到《建筑法》中,將更有力、充分地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建筑法》兩大問題亟待重視  記者:能介紹一下您的這份議案的主要內容嗎?  徐征:議案的主要內容為:提請全國人大對已經施行了13年、對我國建筑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建筑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目前已經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建筑法》的諸多方面進行修改,具體包括兩大內容。 第一,《建筑法》同以《建筑法》為上位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調整范圍不一致。《建筑法》明確:“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稱:“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這種不一致,導致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中職責不清、無所適從。因此,《建筑法》的調整范圍需要適當擴大并進一步明確。 第二,《建筑法》的規范內容不全,不能適應當前建設活動依法管理的需要,且未能同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協調、銜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建筑法》對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平衡,未對建筑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及其與工程驗收交付的關系作出規范;未對工程發包方未能及時結算并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工程能否交付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這是造成目前市場大量出現的拖欠工程款的很重要的制度缺陷。 二是《建筑法》缺少對承包人以外的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尤其是對發包人的法律約束。 (下轉第2版)  三是相關法律中有關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有效規定應當在《建筑法》的章節中有所體現,作出銜接性表述。比如:《合同法》第286條有關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招標投標法》第:41條關于投標價格不得低于成本的規定等等。上述法律中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禁止低于成本價競標等規定,都是目前建筑企業解決工程款拖欠和低于成本價中標問題的重要法律依據。應該在《建筑法》中明確適用這些法律規定的相關定義、范圍、程序等問題。 四是現行的《建筑法》對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未作區分,而這兩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區別卻是根本性的。因此在客觀上影響了行業的發展。公平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應為修法重點 記者:針對《建筑法》存在的上述問題,您建議怎樣修改? 徐征:在我提交的議案中分別就《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調整范圍、工程建設資金監管、公平承發包雙方的法律責任、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工程造價管理、區分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等方面,提出了九個方面約計二十多個節、條、款提出了修改、調整、增加和刪減的建議草案??偟膩碇v,其重點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第一,建議調整和擴大《建筑法》的適用范圍。我在日常工作中和本次起草議案過程中接觸到的同行和相關人士,對現行《建筑法》基本都有一個形象的評價,即“半部建筑法”。其原因就在于現行《建筑法》確定的調整范圍沒有完整地覆蓋所有的建筑活動。本議案建議擴大《建筑法》適用范圍,將目前僅限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活動的“建筑工程”,修改為“建設工程”,有利于《建筑法》在公用設施、橋梁道路、港口碼頭、水利設施等重要的土木建筑活動中發揮作,有利于統一立法的國家要求,有利于行業的監督管理。也有利于建筑行業的市場化發展。 第二,建議公平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F行《建筑法》對發包人關切的工程質量以及建設工期等問題,都已作出相對明確規定。但是對承包人的核心利益——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也是導致目前建筑市場發包人、包括政府投資工程大量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我建議在《建筑法》中增加工程價款確定及工程造價的管理方面的明確規定。 第三,建議加大對承包人以外的各工程建設主體的法律約束監管力度。現行《建筑法》共83條,其中對承包人以外的各工程建設主體尤其是對發包人的監管約束的條款很少,即使有,也非?;\統。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轉包和違法分包猖獗等問題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建議在《建筑法》中增加對建設資金監管、發包人指定分包等內容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