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財政部網站上獲悉,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簡稱《通知》)正式公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的要求,為確保完成2011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兩部門就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擴大地方公共預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規模   《通知》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公共預算時,不得留資金缺口。市縣財政部門要切實擴大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規模。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要比上年明顯增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做好發行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將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確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規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指出,各地要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財政部印發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等,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將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給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將之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明確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體口徑   《通知》指出,為確保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傾斜,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支出后,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小于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全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市縣財政部門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要繼續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棚戶區改造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切實減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經濟負擔。   創新財政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方式   《通知》指出,各地要積極創新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試點。進一步細化操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貼息年限等政策,探索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長效機制。   加快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要按月了解和通報本地區各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對于預算執行進度較慢的市縣,要采取措施督促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要爭取做到按季度或按月發放,確保在當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發放到位。要按月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提高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推動本地區按期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   定期報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進展情況   《通知》指出,為及時掌握各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進度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認真填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資金安排和支出情況表》《中央補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收支情況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情況表》《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實施情況表》《棚戶區改造實施情況表》,并在每季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送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