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應如何處置?昨日,備受關注的《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文中簡稱《辦法》)舉行了聽證會。該《辦法》在2008年頒布的《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新提出了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對象、投資額不包含土地取得的成本等方面的細化內容。就閑置土地閑置費用的收取問題,新《辦法》中也規定,閑置時間超過1年不滿兩年的土地,按照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據了解,該《辦法》待聽證和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報市政府審查同意后,將正式公布實施。 不滿兩年可限期開發 《辦法》中明確了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可選擇的方式:土地閑置不滿兩年的,可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儲備機構以協議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投資的地上建(構)筑物給予補償;政府為土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價等。 閑置滿兩年無償收回 土地閑置時間滿兩年的,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在《辦法》中再次被重申。 此外,新《辦法》修改了原《辦法》中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時點和比例。新《辦法》規定,認定閑置時間超過1年不滿兩年的閑置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送達《土地閑置費繳款通知書》,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照劃撥土地時基準地價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辦法》還新增加了限制性條款。其中明確認定有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在閑置土地開發動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國土資源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單位的新建項目用地申請,并限制其參加昆明市土地競買活動。 完善增加多項內容 據了解,新《辦法》還完善和增加了多項內容。包括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辦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采取下列幾種方式處置: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儲備機構以協議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投資的地上建(構)筑物給予補償;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重新批準開發建設;政府為土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將土地收回,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人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或者在土地使用權人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同時,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有關縣(市)、區、政府部門應當逐項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明確整改解決措施和辦理時限,主要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應當確定專人,對整改事項逐項督辦。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 據了解,修訂的《辦法》明確了認定和處置的對象,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閑置土地。對已動工開發建設項目的投資額認定也進行了明確,其中提出,已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其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可認定為閑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