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起,《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開始施行。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并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其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規定明確,農民工工資發放過程中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農民工,不得由包工頭或金融機構代發,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任意拖欠或者克扣。企業在開工前,按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到指定銀行預存工資保證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由勞動保障部門從工資保證金中支付。